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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朱建华同志聘用合同的决定

2020-11-14 | 行业动态 | 阅读

湖北宇虹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鄂宇办字 〔202010 号 

关于解除朱建华同志聘用合同的决定 

朱建华,男,身份证号:440508197812190518,于 2020 年 6 月 15 日临聘 为湖北宇虹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化工车间防水砂浆系列技术总监和销售总监, 临聘期间本人不主动工作,没有完成公司所制定的目标任务,既没有开发新 产品,也无任何销售业绩,且未经公司领导同意,擅自离岗,根据《协议》 第八条约定,经研究,决定解除与朱建华同志的聘用合同(协议),自 2020 年 10 月 12 日起执行。朱建华今后的一切行为与我司无关,如果今后发现朱 建华同志在我司工作期间造成了经济损失,我司将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湖北宇虹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2020 年 10 月 12 日


附件:关于解除朱建华同志聘用合同的决定